(2016)内0204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郭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4民初357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责人:周文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刚,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凯,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告郭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预交700元,退还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350元。审 判 长 石新栋审 判 员 孙福星人民陪审员 曲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