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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财富支行与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深圳南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财富支行,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深圳南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财富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首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5068-9。负责人雷凯。被执行人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2-15G。法定代表人王瑞刚。被执行人深圳南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2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款项510157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请求延期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