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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杜星云、张秀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星云,张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22号申请人:杜星云,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秀秀,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茌平县。申请人杜星云诉被执行人张秀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张秀秀所有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8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扣押被执行人张秀秀所有的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