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烟台天佑祥置业有限公司、张宝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天佑祥置业有限公司,张宝洪,莱阳市火车站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徐林,王凤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天佑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赭埠村。法定代表人:徐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洪,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火车站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路382号。法定代表人:梁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徐林,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王凤环,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烟台天佑祥置业有限公司、张宝洪与被上诉人莱阳市火车站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林、王凤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烟台天佑祥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6元,上诉人张宝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伟平审判员 王守远审判员 衣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