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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福党与秦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党,秦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984号原告:王福党,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告:秦彪,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王福党诉被告秦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福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福党负担。审判员  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