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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席某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红,席某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刑初48号自诉人:陈某红,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人:席某升,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吉利区。自诉人陈某红以被告人席某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席某升与自诉人陈某红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陈某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红撤诉。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