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席某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红,席某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刑初48号自诉人:陈某红,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人:席某升,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洛阳市吉利区。自诉人陈某红以被告人席某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席某升与自诉人陈某红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陈某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红撤诉。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