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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龙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9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龙杨(聋哑人),男,1979年3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曾因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2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孟艳华,系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龙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龙杨及其辩护人孟艳华、手语翻译朱萍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杨乘坐151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沈阳市大东区金地铂锐车站附近时,其趁被害人杨某某乘车不备之机,将其挎包内的人民币650元盗出,被害人杨某某发现被盗将被告人赵龙杨当场抓获并扭关至公安机关。被盗款项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龙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盗人民币物证照片,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的证人证言,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龙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龙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龙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龙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龙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龙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龙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颖男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人民陪审员  李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珂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