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兵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411号原告张兵,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王伟,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9XX****XX。原告张兵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张兵负担。审判员  谢孟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