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兵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411号原告张兵,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王伟,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9XX****XX。原告张兵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张兵负担。审判员 谢孟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