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978号原告:邵某,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王某,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邵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