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青山与被执行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青山,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陶青山,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王雪梅,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青山与被执行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青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