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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温海清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海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60号罪犯温海清,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海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温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温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海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270元,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海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且有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因故意杀人、抢劫罪均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两个罪名以上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海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