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成,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桂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卓,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因与被申请人桂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西三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大地公司已支付赔偿款27.5万元给再审申请人是事实认定错误。大地公司总共只支付了4183445.63元给广西三建。双方签订的《关于解除金晖阁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协议》约定,大地公司赔偿解除合同损失27.5万元给广西三建,此款大地公司没有支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增加判决大地公司支付赔偿款27.5万元给广西三建。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应针对生效裁决已决事项提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处理的是广西三建与大地公司关于承建金穗阁工程引发的纠纷;广西三建再审主张要求增加判决大地公司支付其赔偿款27.5万元,系其与大地公司承建另一工程金晖阁工程的赔偿金,与原判并无关联。原判关于金晖阁工程赔偿金的表述,不足以作为认定该款项支付与否的唯一凭证,也未对广西三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广西三建对原判中没有请求、没有裁决的事项申请再审,超出了再审申请范围,其可通过另行起诉解决。综上,广西三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正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