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关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关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253号原告:冯某,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华,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男,1988年3月27日生,满族,个体,住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冯某诉被告关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