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顺峰与袁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峰,袁启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民初1903号原告:罗顺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双,��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启鑫,男,汉族。原告罗顺峰与被告袁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顺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启鑫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顺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因原、被告经常居住地、款项给付地以及根据《民诉法解释》18条之规定,本案石门县��民法院有权管辖。袁启鑫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和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罗顺峰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袁启鑫在原告罗顺峰处借款500000元的事实;原告罗顺峰开设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071820011753429011账户的交易明细1份,拟证明原告罗顺峰通过银行账户给被告袁启鑫支付借款的事实;李太荣、王君元以及石门县南北镇潘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袁启鑫长期在石门县南北镇潘坪村从事磷矿开采工作,而且经常居住在该村;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兴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石门县南北镇潘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袁启鑫同罗顺峰之间民间借贷有关情况的说明原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袁启鑫离开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双对证人黄胜风进行调查所做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告罗顺峰向被告袁启鑫借款500000元以及被告袁启鑫现下落不明等事实。本院认为前述证据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袁启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且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前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袁启鑫于2006年因承包石门神瑞矿贸有限公司磷矿开采,长期居住在湖南省石门县南北镇潘坪村。原告罗顺峰于2010年左右到湖南省石门县南北镇潘坪村从事磷矿销售业务,并与被告袁启鑫相识。2015年4月28日,被告袁启鑫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罗顺峰借款50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1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罗顺峰于当天用自己开设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701820011753429011的银行卡,通过ATM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袁启鑫开设在湖南省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071820013100506011的账户9次转账,转账金额共计449300元。另外,原告罗顺峰向被告袁启鑫支付现金50700元。2015年11月左右,被告袁启鑫离开湖南省石门县南北镇潘坪村,也未回其户籍所在地,自此地址不详,无法联系。被告袁启鑫至今未偿还原告罗顺峰分文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袁启鑫向原告罗顺峰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罗顺峰出具借条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故对原告罗顺峰要求被告袁启鑫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启鑫偿还原告罗顺峰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袁启鑫负担,原告罗顺峰同意垫付,被告袁启鑫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支付给原告罗顺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巍人民陪审员 王圣乾人民陪审员 唐植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