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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艳军,鄂尔多斯市鑫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780号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昭日格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杰,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乌审旗海源公司职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第三人:鄂尔多斯市鑫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茂,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鄂尔多斯市鑫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艳军、第三人鄂尔多斯市鑫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乌审旗国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