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9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民,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9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卫民,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二里井新村。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三楼(电大南面)。法定代表人:曹远,该公司经理。王卫民与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帐户已于2017年5月15日被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进行划拨,现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