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执9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卫民与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民,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9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卫民,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二里井新村。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三楼(电大南面)。法定代表人:曹远,该公司经理。王卫民与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帐户已于2017年5月15日被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帐户上的存款进行划拨,现依法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