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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明忠、杨廷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忠,杨廷阳,刘盼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忠,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杨廷阳,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盼娇,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明忠与被执行人杨廷阳、刘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