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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贵明与嘎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明,嘎拉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32号原告刘贵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被告嘎拉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刘贵明与被告嘎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贵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