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贵明与嘎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明,嘎拉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32号原告刘贵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被告嘎拉巴特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刘贵明与被告嘎拉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贵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