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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邢军与刘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军,刘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891号原告:邢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广宗县核桃园乡北杨家庄村,现住本村。被告:刘猛,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侯口乡城北村,现住本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大街银泰国际*座****号。原告邢军与被告刘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邢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军撤回对被告刘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邢军负责。审判员  屈书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