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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贞亮、魏小琴与魏明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贞亮,魏小琴,魏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贞亮,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琴,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娜,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明爱,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贞亮、魏小琴因与被上诉人魏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魏明爱之妻郭华琼陈述,其通过银行网银转账给林贞亮的讼争款项500,000元系银行网银系统自动生成“还款”,即以林贞亮在《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上写的“原件由林贞亮保管,此件中包括魏明爱叁佰万元在内”为由,认定魏明爱享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林贞亮对何辉、翁素珍债权的八分之三份额,而未对上述银行网银自动生成“还款”做进一步的查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贞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淑娟审 判 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