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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郑林斌与陈浩然、高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斌,陈浩然,高慧茹,李保山,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39号原告:郑林斌,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浩然,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高慧茹,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保山,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艳,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郑林斌诉被告陈浩然、高慧茹、李保山、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刁兰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予以免交��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