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众隆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众隆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548号原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孙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众隆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隆盛名城13号楼106-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众隆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众隆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无法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麻城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梁胜阳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承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