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建设工程分公司(原南阳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建设工程分公司(原南阳安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22号原告: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冀岗村东边,组织机构代码56371987-9。法定代表人:邱同民,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建设工程分公司(原南阳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徐丰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建设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44元,减半收取18922元,由原告社旗县同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宗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