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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三桥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4138。法定代表人杨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梧桐镇经二路10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55089807。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向我院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