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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爱平与被执行人陈泽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平,陈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梁爱平,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泽宇,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梁爱平与陈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湘012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泽宇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爱平案款25.85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779元,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位于陈泽宇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一环东路水木天成房屋(产权证号7110154**)、宁乡县玉潭镇楚沩东路沙河新城产权证号为709002877的房屋(房号119、120、121、122、123、124)、宁乡县玉潭镇楚沩东路沙河新城产权证号为709006950的房屋(房号101)、陈泽宇名下车牌号为湘ARU3**的小型汽车一辆,冻结陈泽宇在宁乡广顺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300万元。现已拍卖陈泽宇名下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一环东路水木天成房屋(产权证号7110154**),因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目前已进入分配方案诉讼,宜在诉讼结束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陈泽宇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陈泽宇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梁爱平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征斌审判员  龚洪胜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