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国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国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171号原告: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冯佳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丁雅,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萍,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公司职员)。被告:蔡国宝,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国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蔡国宝纠纷已解决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