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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许姗娜与马苗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姗娜,马苗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059号原告:许姗娜,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生,住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系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苗苗,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住藁城区。原告许姗娜诉被告马苗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许姗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姗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许姗娜承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思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