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蓝铭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68号罪犯蓝铭,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铭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蓝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蓝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获得记功2次;获得表扬4次;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提供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