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万青与朱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青,朱万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809号原告朱万青,男,1964年2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邱正富,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万军,男,1957年4月14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青与被告朱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青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万青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