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万青与朱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青,朱万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809号原告朱万青,男,1964年2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邱正富,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万军,男,1957年4月14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青与被告朱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青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万青负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人民陪审员  王宜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