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黄福并、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并,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并,男。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百育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实验楼。申请执行人黄福并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黄福并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黄福并支付劳动报酬9031.1元。(2)向黄福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均已由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等待拍卖结果。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