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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卢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卢臣,张文臣,任清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977号原告李玉红,女,1965年12月出生,现住肇东市。被告卢臣,男,1973年4月出生,现住肇东市。被告张文臣,男,1974年3月出生,现住青岗县。被告任清喜,男,1972年7月出生,现住肇东市。原告李玉红与被告卢臣、张文臣、任清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在2012年8月21日在原告处借款60,000.00元约定月利3%,当时经协商用款两个月就给,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有理由说几天就给,但到现在一分钱没给,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原告向本庭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等信息不具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景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