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特11号申请人: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号。法定代表人:方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虹,女,汉族,生于1946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号。法定代表人:柴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公司)、申请人四川���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与被申请人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致信公司、海天公司申请撤销雅安仲裁委作出的(2016)雅仲裁字第20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1、雅投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瞒证据,导致仲裁裁决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2、仲裁裁决未考虑争议工程系招投标程序的援建资金项目,裁决内容部分违背招投标文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雅安仲裁委(2016)雅仲裁字第20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以及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撤销。雅投公司辩称:致信���司、海天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雅投公司在仲裁审理时提交了全套涉及工程的资料,没有隐瞒证据的事实。请求驳回致信公司、海天公司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致信公司、海天公司为证明其申请撤销雅安仲裁委(2016)雅仲裁字第20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1、致信公司、海天公司、名山县医院向广东申菱空调设备公司发出的“关于空调自控系统需整改的几个问题的函”;2、致信公司向广东申菱空调设备公司发出的“关于自控整改方案的确认函”;3、广东申菱空调设备公司复函;4、致信公司与苏州莱克智能公司签订的《自控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的转帐凭证、完工检测报告等配套材料;5、名山区人民医院就上述设备相关问题给海天公司的函及海天公司回函。拟证明因隐瞒证据,导致部分控制箱价格不能确定,最���无法结算;第二组1、致信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名山区公安局的书面报案材料。拟证明名山区人民医院隐瞒了报案材料中提到的被撤换下来价值200万元实物,给致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致信公司、海天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来源注明为项目资料部和合同附件,本院可以确定上述证据均为致信公司、海天公司持有或能自行提交的证据,并非雅投公司或者名山区人民医院单方持有证据。经审查,在仲裁审理中,致信公司、海天公司未提交上述证据,雅投公司提交了上述部分证据。致信公司、海天公司未根据申请仲裁的请求以及雅投公司反请求的请求提交其持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导致雅安仲裁委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虽致信公司、海天公司不服申请撤销,但致信公司、海天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雅安仲裁委(2016)雅仲裁字第20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致信公司、海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长 付 屹审判员 汤 玉审判员 刘锡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