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松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蒋松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603号原告: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垒县人民北路与木巴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静,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松刚,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松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木垒县东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占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