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典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张百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典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张百万,徐孟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572号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胡雪波,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典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组织机构代码:67470101-4。法定代表人:徐孟立。被告:张百万,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孟立,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慈溪市典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雅公司)、张百万、徐孟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胡雪波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诉请判令:1.被告典雅公司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利息73553.75元;2.被告张百万、徐孟立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典雅公司、张百万、徐孟立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4年5月29日。二、借款金额:1500000元。三、约定利息:月利率8.15‰,到期还本,按月结息,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四、款项交付:2014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典雅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元。五、借款用途:购原丝。六、担保责任情况:被告张百万、徐孟立同意为原告向被告典雅公司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付息等)、融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八、还款期限:2015年5月20日。九、还款情况:被告典雅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止,于2015年8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十、尚欠本息:至2015年8月30日,被告典雅公司尚欠原告借期内利息11817.50元及逾期利息61736.25元,共欠利息73553.75元。被告张百万、徐孟立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十一、其他相关事实:2014年12月18日,经工商变更登记,原告由原名称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现名,并于同日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同意开业,原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典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3553.75元;二、被告张百万、徐孟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百万、徐孟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典雅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人民陪审员 戚佳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