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允芝与杨畅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允芝,杨畅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465号原告:张允芝。委托代理人: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畅宇。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杨国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允芝与被告杨畅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允芝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允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张允芝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