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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永兴与刘敬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兴,刘敬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12号原告:罗永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民,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兴诉被告刘敬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9元,由原告罗永兴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