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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民初1005号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金泽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9576050F。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晓卫,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丽丽,女,1980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刘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秀江、被告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物业费781元;卫生处理费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秦皇岛大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碣海名城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依据县物价局的批复,该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为多层0.5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0.85元/平方米/月,长期空置房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被告是该小区9-3-3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8.31平方米,应交纳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物业服务费及卫生处理费817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催缴,但被告拒绝交纳,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给付物业费817元。被告刘丽丽辩称,对未交纳2016年物业费无异议,因被告未履行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事项:1、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每年进行的满意度调查从未实施过。2、物业公司为租卖车位,在路边拐角都钉上了大车轮胎中,致9号楼太阳能失火,消防车不能顺利通过。雇佣社会青年强行堵门,不让业主车辆进入,社会车辆可随便出入,因此业主与物业发生冲突,并多次拨打110报警,业主们找到政府部门,建设局领导制止了物业堵门行为后,2016年下半年物业办公室即长期无人。3、对物业费收支情况,维修金使用情况从未公开。4、应专人24小时执勤,加强夜间巡逻,但小区保安一直是一个老头,从未巡逻。5、小区内损坏的公用设施常年无人更换维修。6、小区绿化地违建停车棚,私自收费。卫生差,地面脏。7、物业费多收取了90元,因我购房合同面积为118.31平米,交房时实际面积113.82平米。8、应退还强行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建档费550元,楼道灯每户200元10、我于2013年领取钥匙,原告却强行收取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781元,及卫生费36元,不交不给钥匙,故该费用原告应退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秦皇岛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昌黎县碣海名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被告居住于该小区内,房屋位于昌黎县××海名城小区××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113.82平米)。前期物业服务期限4年,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乙方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设施、道路、场地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前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业主入住后服务:……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任何与装修有关的费用……。昌黎县物价局对碣海名城小区收费标准批复决定:物业服务费多层按0.5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未入住空置物业按规定服务费标准的90%交纳,并严格按照《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收费分等级管理办法》三星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要求执行。另昌黎县城市管理局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被告刘丽丽于2013年10月12日办理入住手续,并与原告签订业主手册,当日被告收取原告2013年物业费(按诉状中建筑面积及标准)781元,楼道、院落电费各1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建档费550元,2015年1月31日收取原告2014年、2015年物业管理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1634元。原告在物业管理期间占用公共场地修建车棚、消防通道设立铁立柱、公共道路及绿地放置轮胎,小区公共外墙脏、漏水且有各种张贴广告,未按合同约定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照片、交费收据、物业手册、前期物业合同、补充说明、昌黎县城市管理局通知、昌黎县物价局批复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交纳物业费752.21元(每月113.82平方米×0.55元/月/平方米×12月)元。综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交证据可证实原告应提供的三星级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被告拒交全部物业费的理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减被告应交纳的物业费数额的30%,即被告应实际交纳原告物业费526元(752.21元×70%)。被告抗辩其2013年10月12日接到通知后即领取钥匙办理手续,所交纳2013年10月12日前的物业费应予返还的主张,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收取原告物业费始期即已通知被告收楼,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交纳2013年1-9月份物业费9×781元/12=585.74元,仅此项已超出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费数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其它主张,未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卫生处理费36元的主张,因该费用系昌黎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其收取,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丽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龙美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