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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焦南民申请执行宋沫耘、宋海锋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南民,宋沫耘,宋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焦南民,男。被执行人宋沫耘,男。被执行人宋海锋,男。焦南民申请执行宋沫耘、宋海锋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沫耘、宋海锋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焦南民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55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宋沫耘、宋海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沫耘、宋海锋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焦南民支付案件款3555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35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宋沫耘、宋海锋于2017年6月份开始每个月给申请执行人焦南民支付800元直至付清为止。2、执行费435元由被执行人宋海锋、宋沫耘向本院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随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