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史文静与王道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静,王道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毛雅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071号原告:史文静,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若愚,系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松,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何小东。第三人:毛雅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静诉被告王道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第三人毛雅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0元,减半收取735.00元,由原告史文静负担。审判员 岳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