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井龙、张兰英与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井龙,张兰英,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新民市辽滨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686号申请人罗井龙,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张兰英,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普宝,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新民市辽滨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井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井龙、张兰英诉被申请人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民市辽滨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021721010140041S00001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亚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