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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恢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551徐锡中与王亚秋、杭亚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锡中,王亚秋,杭亚平,常州市国亚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恢551号申请执行人:徐锡中,男,1958年5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王亚秋,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杭亚平,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常州市国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组织机构代码76283419-1。法定代表人:王亚秋。常州市春宇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新市村委,组织机构代码75587376-6。法定代表人:王亚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锡中与被执行人王亚秋、杭亚平、常州市国亚铸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春宇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锡中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邹商初字第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绮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