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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爱国、甘才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国,甘才亮,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曾爱国,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甘才亮,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魏红,女,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曾爱国与甘才亮、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已正在履行中,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标的为41万元,已执行5万元,未执行3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迪鹤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