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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润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水星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润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水星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66220J。法定代表人:王前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水星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解放大道557号20层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591731767。法定代表人:赵利,经理。上诉人重庆润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水星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2128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润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润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润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注册地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麒麟D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则其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8-6-2号即为住所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