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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兴隆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隆,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182号原告:徐兴隆,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王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徐兴隆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兴隆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兴隆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