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兴隆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隆,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182号原告:徐兴隆,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王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徐兴隆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兴隆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兴隆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