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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武汉益信水陆联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武汉益信水陆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79号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桥机新村一号。负责人:李振戈,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益信水陆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四路35-37号8号楼11层8号。法定代表人:田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益信水陆联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0,692.44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8259.86平方米)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益信水陆联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0,692.44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8259.86平方米)的交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