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管永泽、唐凯琴等与胡永环、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永泽,唐凯琴,管桉嫣,胡永环,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31号原告:管永泽,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唐凯琴,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管桉嫣,女,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环,男,197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辛集乡兴太集村。负责人:牛井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负责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原告管永泽、唐凯琴、管桉嫣与被告胡永环、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志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永泽、唐凯琴、管桉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依法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