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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董炳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北京市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元鹏,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