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伟与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595号原告:何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中断西侧美震公寓2-0703。法定代表人:朱成琳,职务执行董事。何伟与天津亚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诉。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