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伟与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595号原告:何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中断西侧美震公寓2-0703。法定代表人:朱成琳,职务执行董事。何伟与天津亚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诉。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