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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一明与黄喜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一明,黄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董一明被执行人:黄喜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一明与被执行人黄喜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黄喜清工资冻结,被执行人黄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416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黄喜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董一明,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