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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建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建板业有限公司,刘国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翟方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仰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建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维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东学,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成,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诉人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建板业有限公司、刘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屋面板供货合同》,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受该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约束,即向乙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故该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本案争议被上诉人河北天建板业有限公司提交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屋面板供货合同》,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上诉人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和被上诉人刘国成的签名。上诉人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其与被上诉人刘国成之间的合作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不是其公司印章,因此该合同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乙方住所地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孙世刚审判员  王铁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源: